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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 App下載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打造-竞争性磋商文件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号:DDK26B00004
采购执行编号:50010422026000014
磋商项目名称:Bet365 App下載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打造
采购人: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渝诚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重庆渝诚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重庆渝诚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重庆渝诚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Bet365 App下載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打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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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标的名称) |
最高限价(元) |
磋商保证金 (万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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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073.07 |
2 |
1 |
建筑业 |
财政资金。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承建企业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供应商(承建企业)出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供应商(承建企业)提供其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供应商(承建企业)提供其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搜索该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右侧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完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本次磋商不提供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和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或获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注: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电子标书无须CA证书,CA证书仅用于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开标解密。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所附竞争性磋商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按照以下三种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完成网上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才被视为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将被拒绝。
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搜索该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右侧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
2.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意向采购公告界面,点击采购公告右上方的“获取采购文件”按钮→系统会自动链接进入到该项目“电子标书在线获取”界面,供应商只需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
3.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意向采购公告界面,供应商点击采购公告附件下载按钮,系统会自动链接进入到该项目“电子标书在线获取”界面,供应商只需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
即:若供应商未通过以上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完成采购文件的下载、获取,供应商将无法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注意事项:本项目为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首次参与电子招投标的供应商须申请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密码、办理CA证书(办理CA证书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下载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互联网在线响应,具体操作流程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投标人必看手册)》进行查看。因未注册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未办理CA证书、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或磋商响应失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CA证书的办理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附件《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并按照其中要求操作。
2.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下载_64(含32位)”、“统一签章客户端(正式版)” 安装包,并按照《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要求操作。(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3日17:00(工作时间)。
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六)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递交方式,供应商于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栏目,在“我的投标项目”→“在线投标”板块内找到对应响应项目,进行电子响应文件递交。
2.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截止时间:2026年2月26日北京时间9:00—2026年3月9日北京时间14:30。(以电子招投标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其他时间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送达)。
(七)磋商信息:
本项目采用网上在线磋商方式,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持CA证书和可以上网的电脑(用于在线磋商的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和麦克风、声卡等功能),于规定的磋商开始时间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 开评标大厅”,进入电子开标室完成在线准备。在线磋商开始后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引导来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视频在线磋商、在线二次报价等工作。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也可以持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在线磋商的笔记本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和麦克风、声卡等功能)、无线网卡于磋商时间前,到达线下指定磋商地点【地址: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以现场大屏公示的协商房间为准)】参加在线磋商。供应商线下持对应设备到线下指定磋商地点参与在线磋商都是由供应商主观自行决定。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或参与在线磋商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线下指定磋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以现场大屏公示的协商房间为准)。
注:电子招投标系统磋商开始时间前的30分钟是供应商自主在线准备环节时间(是否在线准备由供应商主观决定,在线准备环节意义在于提前测试CA证书与当前电脑设备运行环境是否正常),在线准备环节不具备签到意义,特此声明。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供应商如未在规定解密时长(系统默认30分钟解密时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响应情况进行延长/变更解密时长)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约定:
(1)因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系统客观原因影响解密时长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长。供应商在不能正常解密的情况下,供应商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在规定的解密时长内,供应商既不解密,也未提供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供应商主动放弃对该项目的响应资格。
(2)因供应商主观原因未在规定解密时长内完成解密工作的,且未在规定解密时长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或者申请启用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后仍不在规定解密时长内提供有效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情况,都视为供应商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无效且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需熟悉了解整个政府采购电子化开评标全过程。具体电子化采购规则以及操作指南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投标人必看手册)》(《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和《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并按其对应手册要求完成操作。
(一)磋商保证金递交(以下三种方式三选一递交)
方式一:转账(汇款)方式
1.1供应商应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并汇至以下账户,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磋商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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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递交账号一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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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Bet365 App下載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打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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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编号 |
DDK26B00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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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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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方式按项目或包 |
按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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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
保证金子账号银行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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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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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 |
9902001810589018 |
请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栏目查看。
路径:服务导航-政府采购-办事指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银行联行行号。
1.2各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2.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方式二: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
1.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供应商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2)具体要求:供应商须在电子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相关机构开具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应当在磋商现场递交采购人保管,如未递交由磋商小组作无效投标处理。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
供应商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重庆市相关机构核验真伪,并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供应商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磋商小组作无效投标处理。
3.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采购人按照供应商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如发现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成交供应商资格的,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4.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除成交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供应商与相关机构协商。采购人应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同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供应商与相关机构协商。
方式三:电子投标保函的缴纳方式
1.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重庆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选择专题栏目→选择采购金融服务→在线申请投标保函。(具体操作请下载项目招标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投标人必看手册)》(《重庆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保函操作手册》),若当前电子保函功能不能满足区域性选择时,供应商需提供纸质投标保函或其他缴纳保证金方式。
2.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
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
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
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
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磋商有效期;
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3.若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无效。
4.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5.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具体注销事宜由供应商自行与保函出具机构咨询协商。
(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作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没有在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2)磋商保证金无法进行认定的;
(3)所缴纳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与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不相符的。
(三)磋商保证金是否有效,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各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到账账户、到账金额的资料提交给磋商小组认定;以纸质保函形式缴纳的磋商保证金是否有效;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是否有效,由磋商小组认定。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一)采购人: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联系人:向老师
电 话:023-68831099
地 址:Bet365 App下載 文体路126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渝诚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老师
电 话:023-65477376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线外城市花园12栋31楼
(三)CA数字证书办理服务平台:
1、CA数字证书:网证通
联系人:刘娟
电 话:023-63010240(工作日) 18996098460(工作日)
2、CA数字证书: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晓伦
电 话:023-88257082(工作日) 13983787460 17623094654(节假日)
“※”标注的技术(质量)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基本概况:Bet365 App下載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打造,位于Bet365 App下載 ,包括完成阵地分区改造,打造共享办公室、多功能室、共享食堂、24小时暖新驿站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二)施工范围:具体工程内容详见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有施工内容均须纳入供应商报价范围,成交供应商须完成所有工程量。当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材料、设备质量总体要求:所供相关材料、设备必须货真价实,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各项文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其他材料各项技术参数、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的规定和标准。
2.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成交供应商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成交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4.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在竣工验收阶段,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1.主要管理人员
供应商自行承诺成交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相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要求①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成交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2.在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应放置“警示”标志或标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处理。成交供应商应当与其施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全部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3.成交供应商需承诺在施工前须为涉案工程投保团体意外险或安全责任险等建工类商业保险,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处理。
本项目不组织集体现场踏勘,各供应商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项目背景、服务地点、服务范围、设备组织、现场条件、道路环境、安全措施、人员安排、物业规定、文明施工、市政监管、运输工具等各种情况,以便获取本项目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数据。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因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充分考虑了本项目可能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书面承诺函。供应商一旦成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服务期等要求。
附件1-施工图
附件2-工程量清单
说明: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名称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示磋商项目名称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示磋商项目名称为准。
“※”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工期:90日历天。
(二)质保期:两年,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项目地点:Bet365 App下載 内
(四)验收方式:
1.成交供应商应派遣有丰富经验和相应能力的项目经理进行现场组织施工,并对施工操作不当或错误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成交供应商施工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施工图进行,通知采购人按照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对每道施工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3.工程完工后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由采购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验收。
磋商报价范围: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范围的规定,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的要求予以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磋商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规定计量的合格工程量。磋商过程中二次报价时,供应商只需对总价进行二次报价。
(二)本工程设置总价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 1168073.07 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1003.87元),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设置的总价及全部清单最高限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如有)、暂列金额(如有)等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给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三)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四)报价原则:供应商以网上磋商文件、合同条件、补遗、工程量清单、本次采购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等及其配套文件、修改、调整文件为依据,由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以及磋商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款项支付等相关实质性要求予以自主报价。磋商报价应包括并不仅限于完成采购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保护设施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点交及场地(竣工面)清理费(含:垃圾清运)、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报建和验收以及施工期间的市场波动风险等所需的所有费用,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1.采购人将提供工程量清单,供应商可以结合磋商文件、施工图及现场踏勘情况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具体工程量、子项、工程特征及内容等进行详细核实,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个工程量有较大的量差或工程量清单有明显的漏项、错项等,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质疑,经采购人核实后在补遗文件中进行明确。逾期未提交,采购人将视为各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无异议。如出现图纸中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报价。
2.在施工过程本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由各供应商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距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最近一期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供应商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并承担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成交后,材料、设备价格均不作调整。
材料、设备运输距离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
3.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必须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一致。供应商对采购人发出的清单中所有内容(措施项目清单除外)不得修改,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内所有项目进行报价,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成交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采购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采购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采购人将按响应报价时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5.本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不作为响应报价的唯一依据,供应商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的描述结合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图及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综合考虑和理解并报价。
6.工程结算依据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单价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2024版)》(渝建管〔2024〕38号 )规定进行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7.本工程人工价格参照磋商文件发布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人工单价进行报价。
8.规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所规定费率执行。
9.税金: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6〕35号)和《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执行。本工程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
10.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标准。
11.由供应商按照工程量清单中所列要求,结合市场行情及供应商自身实力自主报价。
12.其他说明:
12.1 弃渣运距暂按25公里考虑,施工时根据相关单位审批的路线,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现场确认的实测渣场距离进行按实结算。
12.2供应商应自行踏勘现场,所有材料场内运输各供应商根据现场情况自行确定线路,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测算计入磋商报价内,成交后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运距是否变化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材料场内运输综合单价均不做任何调整。
12.3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供应商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供应商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12.4 供应商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磋商报价函中填写的响应报价必须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和申请,对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当于3个月完善工程结算资料,(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并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若三个月未完成相关资料,业主可自行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按照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成交价以磋商现场报价为基准,成交单价将由响应文件(第一轮报价)中的清单价格按照实际报价下浮比例(第二轮报价的总价减去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与第一轮报价总价减去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相比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进行计算。
1.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新增部分金额+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其中全费用工程结算原则:全费用工程部分采购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计价,实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总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设计变更及新增部分金额+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
2.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成交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供应商最后成交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乘以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且经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有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审核的工程量,作为该子项的结算合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合价累计相加,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最终以Bet365 App下載 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办理结算评审后审定为准。
①弃渣运距暂按25公里考虑,施工时根据相关单位审批的路线,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现场确认的实测渣场距离进行按实结算。
②渣场处置费为证明施工单位已将弃渣运至合法渣场,在项目签发进度款和办理结算时,承包人须提供渣场合同(弃土协议)、相关发票、渣票等佐证资料及相应的转账记录,方可办理结算,否则外运和渣场费不予认可。
(2)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的报价作为结算价。
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成交供应商磋商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3)本工程设计变更、采购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采购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供应商在变更项目启动后7天内向采购人提出,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磋商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原则上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若不同单位工程中相同清单报价不同,变更(包括签证)按报价中较低单价执行;如磋商报价中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综合单价需由供应商报送采购人重新审核,以采购人的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磋商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项的,原则上按投标时的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如磋商报价中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综合单价需由供应商报送采购人重新审核,以采购人的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其中材料及人工费成交价中有的按成交价计算,成交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公布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执行;成交价及《重庆工程造价》中均没有的材料由采购人认质核价后,按核定的材料价格执行),组价后按成交价与最高限价下浮比例下浮后进入结算(其中按市场价计入的材料单价或综合单价不下浮)。
A、材料由供应商进行采购,其中工程的主要材料部分采购前需报监理人(有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和采购人核质核价后再行采购,按结算评审部门审定后价格进行结算;如《重庆工程造价》中有的材料,核定价不得高于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
B、人工工日单价按磋商报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执行,磋商报价中没有的人工工日单价则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公布的Bet365 App下載 人工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变更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的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
(4)其他项目清单结算金额
①材料采用暂估单价的,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前由供应商报价,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施工。结算时只对采购人核定单价与暂估单价的价差部分进行调整(调整的数量根据工程结算数量确定),该价差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若供应商在采购人核价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采购人核定的价格或拒绝按采购人核定的价格采购的,则该种材料改为采购人采购供应,其该种材料费用采购人按暂估单价(含应计取的税金)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且采购人还应按规定收取该种材料费用的采保费的1/3。
注:材料暂估单价仅指此类材料本身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上述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各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报价中,成交后不再计取。
②本工程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暂列金额采购的,结算时按实结算。其中以暂列金额采购的施工内容实施与否由采购人决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评定不合格不计费。
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税金:增值税计税方法由采购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成交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施工要求,并向采购人提出工程量签证。
项目实施过程中“高温降效、防暑降温”、“迎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发生的相关费用”、“成交供应商占用石渣道路的占道费用”、“施工场地制约导致成交供应商不能在施工现场搭设临设等发生费用”、“保证合同工期所发生的抢工费用”等由报价人考虑在报价中,不另行计取。
3.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暂估价、暂列金额除外)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材料、设备价格涨跌风险,成交后不作调整。
4. 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按Bet365 App下載 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办理结算评审后审定的金额为准。
注:1.结算评审的基本收费由业主承担,如果送审结算金额与评审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业主单位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该审减率为抵扣审增部分的折迭后审减率)。
2.成交供应商须和采购人等相关施工参与方一起做好施工全过程中相关工程资料的留存,须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前后及期间相应节点的对比影像资料(特别是隐蔽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用于后期结算。因缺少影像资料造成无法办理相关工程内容结算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a、预付款支付比例:合同总价的50%。
b、提供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前,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须提交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保函,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采购人可通过兑付预付款保函的方式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若供应商未在合同限定期限内提供预付款保函,则采购人不再支付预付款。
2、进度款
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金额的80%,经区财政审核后且质保期一年满(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
说明: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提供足额发票,均为无息支付。采购人未收到发票,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3、结算评审费:结算评审的基本收费由业主承担,如果送审结算金额与评审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业主单位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该审减率为抵扣审增部分的品迭后审减率)。
注:(1)工程款以财政金额拨付为准,如财政金额未拨付不予支付不计入采购人违约。
(2)如成交供应商(区外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区外分包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收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足额缴纳相关税费。采购人凭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成交供应商及其区外分包企业税费缴纳说明,支付或结款。
1.担保形式:以支票、汇票、电子保函、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采购人;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在合同签订之日前提交。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受益人为采购人,保函原件交采购人保存。未按约定时间到账或未提交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同时采购人将书面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成交供应商的不良信息。
代管资金账户:Bet365 App下載 财政局
账号;50001103600050004159-167001
开户行:建行大渡口支行
2.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格的5%。
在款项来源处或空白处注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1.非保函形式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出具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自行失效。
1.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知识产权归采购方所有,供应商不得基于本项目以外的目的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外泄。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开农民工专用账户
(1)严格按照区根治办印发Bet365 App下載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渡治欠办〔2022〕13号)、市人社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
(2)人工费(工资款)
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25%,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领取
严格按照区城管局印发《关于保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领取的通知》(渡城管发〔2022〕28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
(一)成交供应商须和采购人等相关施工参与方一起做好施工全过程中相关工程资料的留存,须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前后及期间相应节点的对比影像资料(特别是隐蔽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用于后期结算。因缺少影像资料造成无法办理相关工程内容结算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不按合同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则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合同。
(三)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向采购人支付中标金额10%的违约金,并按《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相关要求接受处罚。
(四)项目施工期间和保修期间出现问题,成交供应商接到通知后,项目技术人员应在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处理问题。
(五)磋商文件中要求承 诺的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本项目工程不得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若成交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该管理办法已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供应商可在互联网查阅)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责任追究。
(七)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按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工作,采购人有权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安全检查建议,成交供应商须配合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提交采购人;如果供应商拒绝整改应当安全责任损害事故的,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全权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方式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视频在线磋商。在视频在线磋商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电子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
(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
(三) |
保证金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提交足额磋商保证金。 | |
注: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 ||
|
响应方案 |
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电子响应文件数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实质性响应 |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的磋商内容作出响应。 |
|
磋商有效期 |
电子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
|
磋商报价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电子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电子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电子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电子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文件电子化上传。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并将澄清等文件扫描为PDF格式,上传至“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中。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以上签署等文件都要以PDF格式上传到“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澄清附件只允许一个文档上传,所有上传文件都应归到一个文档当中)。
(五)本次项目采取的是视频在线磋商方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必须在电子开标室及时响应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和磋商小组的磋商邀请,并及时点击“在线谈判”按钮,参与视频在线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商务条款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线上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电子档(PDF格式),如供应商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还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电子档(PDF格式)。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电子档(PDF格式)。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并将签字后的书面承诺扫描成PDF格式,在二次报价环节,可以点击“报价附件”按钮→“上传文件”按钮,完成书面承诺电子文件的上传。
(八)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线上方式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系统界面会自动提示,供应商须完成以下步骤:
①点击“二次报价”按钮,进入二次报价界面。
②在“本轮报价”里输入第二次报价的金额。必须在“报价澄清内容”填写核心产品/主要标的的最终单价(货物类)。若需上传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或者其他相关承诺附件,可以点击“报价附件”→“上传文件”按钮,完成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或者其他相关承诺附件的上传。
③提交报价,然后完成二次报价表签章,二次报价就操作成功了。
注:
1.供应商参与报价轮次由磋商小组决定,以上报价流程仅作为报价轮次(包含首轮初始报价)为二次的情况,若有多轮报价情况,供应商多轮报价流程可参考以上报价流程往复操作即可。
2.已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技术(质量)、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技术部分得分为0分的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人的资格。
|
评分因素及权值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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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磋商报价 (70%) |
70分 |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
|
2 |
技术部分 (30%) |
30分 |
1、对工程施工重点、技术关键点的理解和认识(5分) 编制要点:1.对建设条件做优劣势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明确提出施工重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要求供应商对施工现场环境和材料堆放场地、交通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并提供踏勘现场获取的文字描述资料和照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场地、交通情况),以及结合前述资料对工程施工重点、技术关键点的理解和认识。 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5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2分; 方案内容存3处瑕疵得1分; 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 编制要点:施工方案具有①工程概况;②施工现场条件,具体工作内容;③材料要求及控制;④施工机械及人员安排;⑤安全、文明施工要求;⑥技术质量控制措施等;⑦按时通电保障措施,阐述确保按时通电保障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⑧采取有效方法避免易造成的质量安全隐患及保证施工质量和提高施工作业的可靠性;在施工中可能出现变更的应对措施;⑨根据工程特点和复杂程度、交通组织措施、成本控制措施加以取舍。 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5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2分; 方案内容存3处瑕疵得1分; 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编制要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科学完善健全,质量目标明确;明确质量员主要工作职责和专业技能,满足重庆市执业标准要求。 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5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2分; 方案内容存3处瑕疵得1分; 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 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 编制要点:1.以图表形式明确倒排工期计划,明确开、竣工日期,包含总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以每天工作 24 小时按总工期分解成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及每天计划;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总计划和控制性工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关键线路节点清晰准确完整,可操作性强,绘制出正确的双代号网络图、双代号时标网络图、横道图。各关键节点的工期切实可行,保证工期的措施切实可行,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控制性项目安排得当,工程进度补救措施可行; 2.提供工期保障具体措施; 3.提供施工期间因无论何种原因工期滞后的解决方案。 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5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2分; 方案内容存3处瑕疵得1分; 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 5、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编制要点:项目承包人的安全责任、责任目标明确;明确本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约定、劳动保护责任明确;针对图纸设计、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施工中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明确现场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专业技能,满足重庆市职业标准要求;施工作业人员权利义务具体;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评分标准和方法齐全正确;临时设施设置符合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标准;安全文明工地评价项目和评价标准齐全正确;围挡设置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5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2分; 方案内容存3处瑕疵得1分; 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 6、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5分) 编制要点:施工产生的废渣有合理的处理方案;具有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措施;明确本项目承包人环境保护职责;建筑垃圾处置措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正确;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验收内容要求完整正确;围挡设置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绿色施工节约资源措施全面正确。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2分; 方案内容存3处瑕疵得1分; 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 |
1.提供方案(格式自定) 2.本项内容中所称的“瑕疵”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方案内容缺项; (2)内容缺少关键分析点; (3)方案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或无连贯性; (4)内容存在常识错误; (5)提供的措施保障安排并不适用本项目特性; (6)方案并不是为本项目制定; (7)方案中提出的措施举措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 (8)以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横向比较,独立评审打分。 供应商的技术部分最后得分为各专家的平均分。 |
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合理低价的报价构成及计算依据;成本控制措施(如详细优化方案、供应链管理等)需提供合理低价的事实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执行报价扣除。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未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所参与包保证金的;
(四)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五)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九)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一)响应文件
(一)电子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电子响应文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电子响应文件组成
电子响应文件主体内容由“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进行编写,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根据《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手册第五章内容,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信息填写、页码关联、电子响应文件电子章签署、下载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等工作。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小组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评审。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磋商有效期:电子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第一篇 五、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1供应商在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商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若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函的初始报价与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响应报价不一致时,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响应报价为准。
3.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六)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电子响应文件一式一份,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提交通过响应文件制作系统下载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若因系统或CA证书异常原因无法正常解密,供应商须在电子开标室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电子招投标系统会对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核验,若供应商操作失误,后果自行负责。
2.电子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按照《全程电子化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签章版本)》第七章流程操作。
2.须提交的相关原件(如果有):应完整封装,且在封套上注明采购文件编号、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于磋商开始时间前30分钟内完成现场递交(例如:磋商开始时间为上午9:30分,那现场原件递交开始时间为上午9:00分)。相关原件递交地点同线下指定磋商地点一致。
(八)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2.9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截图证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状态截图证明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线开评标”→“我的投标项目”→找到该项目点击“查看详情”进行项目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信息截图);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一)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15000.00元。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重庆渝诚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3100025809100172085
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执行。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录
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Bet365 App下載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打造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Bet365 App下載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打造。
2.工程地点:Bet365 App下載 。
3.政府采购项目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承包人报价函中承诺的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人工费(工资款)
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25%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承包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承包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书名称及号码: 。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报价函;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响应文件(磋商报价函除外);
(7)磋商文件及修改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在Bet365 App下載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约时间:2026年 月 日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1.1.11 磋商文件:指本工程的磋商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发包人发出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资料。
1.1.1.12 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1.1.1.13 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
1.1.1.14 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15 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1.16 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方式: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方式: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所需的临时住宿、材料转运、加工所需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1.1.6 其他
1.1.6.2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
1.1.6.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
(3)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7天内。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
(2)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采用电子招标的,响应文件以电子文档为准,其他文件以书面文件为准;□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
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 。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5《廉洁从业协议》。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自行办理出入施工现场及可能使用的其他场地所需的场内外相关批准手续并取得全部权利,发包人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若发现工程量清单错误(包括工程量误差或清单项的错漏),由承包人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最终经发包人认可后,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和结算原则执行计入工程结算价,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调整。
2.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邮 编: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
2.4.1 提供施工现场
2.4.1.1 提供场地:
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
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
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肆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3.1.10.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3.1.10.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1)为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若发现并核查到承包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包人将在支付款项时暂扣应支付工程款5%比例的款项(暂扣款不计息)且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农民工专用账户:严格按照区根治办印发Bet365 App下載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渡治欠办〔2022〕13号)、市人社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执行。
(4)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以下简称“工资卡”)。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3.2.2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专 业: ;
证书名称及号码: ;
联系方式: 。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
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1)死亡;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
(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3.2.6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3.1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不得低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规定,进场后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增加现场管理人员。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
3.3.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等);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6严禁违法分包
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
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以支票、汇票、电子保函、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磋商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成交合同金额的5%,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额为¥ 元;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采购人;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在合同签订之日前提交。
(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之日止。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1.非保函形式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2.出具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自行失效。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以签订的监理合同上明确的事项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5.2.4 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4)《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的通知》(渝建〔2019〕198号);
(6)《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
(7)《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的通知》(渝建〔2018〕94号);
(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渝建〔2016〕318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0)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
(11)其他涉及本工程建设所须执行的现行规定、标准、规范等。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5.3.2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5.4.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
5.6.2 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安全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
(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对施工安全(包含但不仅限于施工现场及施工周边的施工人身安全、行人安全等)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必要时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公告及警戒标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承包人应当与其施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全部用人用工主体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40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6.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2 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3.3 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3.4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
6.3.5 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
6.3.6 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3.7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3.8 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
6.3.9 / 。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3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
(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2(6)目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重庆市气象局认定的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7.9.1项细化为:
(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3)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7.9.2项的限额。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承包人满足下列条件:
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承包人应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
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承包人应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
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承包人应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
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F. / 。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承包人采购时向发包人提供样品,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材料、质保书等。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1一般检验试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实施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9.4.2特殊检验试验:
(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 (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3专项检测:按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的要求及施工要求执行。
9.4.4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6)勘察设计变更;
(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11) / 。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0.2.2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名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Bet365 App下載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磋商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12.3.1项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原则上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若不同单位工程中相同清单报价不同,变更(包括签证)按报价中较低单价执行;如投标报价中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综合单价需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重新审核,以发包人的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10.4.1.2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项的,原则上按投标时的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如投标报价中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综合单价需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重新审核,以发包人的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10.4.1.3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其中材料及人工费成交价中有的按成交价计算,成交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公布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执行;成交价及《重庆工程造价》中均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核价后,按核定的材料价格执行),组价后按成交价与最高限价下浮比例下浮后进入结算(其中按认质核价计入的材料单价或综合单价不下浮)。
A、材料由承包人进行采购,其中工程的主要材料部分采购前需报监理人(有监理人的情况下)和发包人核质核价后再行采购,按结算评审部门审定后价格进行结算;如《重庆工程造价》中有的材料,核定价不得高于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
B、人工工日单价按磋商报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执行,磋商报价中没有的人工工日单价则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公布的Bet365 App下載 人工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7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7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专业工程暂估价: 万元。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关规范及发包人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执行。发包人给出的暂列金额项目发包人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暂列金额发生时,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有效签证资料计量并按实结算。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磋商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
a、预付款支付比例: 合同总价的50% 。
b、提供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前,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须提交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保函,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采购人可通过兑付预付款保函的方式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若供应商未在合同限定期限内提供预付款保函,则采购人不再支付预付款。
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核了的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需向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其他有关资料。
(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采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金额的80%,经区财政审核后且质保期一年满(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
说明: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足额发票,均为无息支付。甲方未收到发票,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2、结算评审费:结算评审的基本收费由业主承担,如果送审结算金额与评审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业主单位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该审减率为抵扣审增部分的品迭后审减率)。
注:(1)工程款以财政金额拨付为准,如财政金额未拨付不予支付不计入甲方违约。
(2)如乙方(区外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区外分包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收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甲方凭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乙方及其区外分包企业税费缴纳说明,支付或结款。
13.1.1设备和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共同对材料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施工。货到验收时如与承诺的要求不一致,发包人可拒绝收货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1.3施工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按照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用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 。
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人、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图二套(刻光盘)。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索赔增减金额;
(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9) / 。
14.2.1 竣工结算办法
14.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和申请,对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当于3个月完善工程结算资料,(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并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若三个月未完成相关资料,业主可自行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按照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2.1.2计价原则
实际成交价以磋商现场报价为基准,成交单价将由响应文件(第一轮报价)中的清单价格按照实际报价下浮比例(第二轮报价的总价减去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与第一轮报价总价减去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相比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进行计算。
14.2.1.2.1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新增部分金额+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其中全费用工程结算原则:全费用工程部分采购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计价,实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总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设计变更及新增部分金额+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
14.2.1.2.1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成交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承包人最后成交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乘以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且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作为该子项的结算合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合价累计相加,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最终以Bet365 App下載 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办理结算评审后审定为准。
①弃渣运距暂按25公里考虑,施工时根据相关单位审批的路线,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现场确认的实测渣场距离进行按实结算。
②渣场处置费为证明承包人已将弃渣运至合法渣场,在项目签发进度款和办理结算时,承包人须提供渣场合同(弃土协议)、相关发票、渣票等佐证资料及相应的转账记录,方可办理结算,否则外运和渣场费不予认可。
(2)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的报价作为结算价。
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承包人磋商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3)本工程设计变更、采购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按第10.4款执行。
(4)其他项目清单结算金额
①材料采用暂估单价的,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前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施工。结算时只对发包人核定单价与暂估单价的价差部分进行调整(调整的数量根据工程结算数量确定),该价差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若承包人在发包人核价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拒绝签字确认发包人核定的价格或拒绝按发包人核定的价格采购的,则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采购供应,其该种材料费用发包人按暂估单价(含应计取的税金)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且发包人还应按规定收取该种材料费用的采保费的1/3。
注:材料暂估单价仅指此类材料本身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上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计入各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报价中,成交后不再计取。
②本工程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暂列金额采购的,结算时按实结算。其中以暂列金额采购的施工内容实施与否由发包人决定。
(5)安全文明施工费:《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评定不合格不计费。
(6)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承包人的磋商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7)税金:增值税计税方法由发包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8)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施工要求,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签证。
(9)项目实施过程中“高温降效、防暑降温”、“迎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发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占用石渣道路的占道费用”、“施工场地制约导致承包人不能在施工现场搭设临设等发生费用”、“保证合同工期所发生的抢工费用”等由报价人考虑在报价中,不另行计取。
10.4.1.4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暂估价、暂列金额除外)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设备价格涨跌风险,成交后不作调整。
10.4.1.5 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按Bet365 App下載 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办理结算评审后审定的金额为准。
注:结算评审的基本收费由业主承担,如果送审结算金额与评审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由业主单位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该审减率为抵扣审增部分的品迭后审减率)。
乙方须和甲方等相关施工参与方一起做好施工全过程中相关工程资料的留存,须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前后及期间相应节点的对比影像资料(特别是隐蔽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用于后期结算。因缺少影像资料造成无法办理相关工程内容结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30日。
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30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6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如有)、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
(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如有)、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4) / 。
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1)缴纳形式: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质量保证金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磋商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保函金额为: / 。
4)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竣工结算价的 ;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 年 / 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②不采用。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包含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或微信通知等)立即作出响应,一般情况下须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若未按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自行修复处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质量保证金不足的,由承担人另行承担支付。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
(3)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4)根据5.3.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
(8)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9)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1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
(12)其他: /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5)根据5.3.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且到期应付未付工程款按同期LPR一年期计息。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
(8)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并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按同期LPR一年期计息。
(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同期LPR一年期计息。
(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1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其他: / 。
发包人发生除通用条款第16.1.1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3)因发包人第16.1.2(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5)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8) / 。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
(3)承包人未按响应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 。
(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 。
(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 。
(14)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承包人擅自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成交清单价格的2倍赔偿发包人人损失,赔偿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延误10天内,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4,00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延误10天至20天(含20天),承包人按【6,00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延误2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按承包人已完工工程款的【50%】计算违约金(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 %】。
(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10,0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2‰】/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
(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20,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7)发生第16.2.1项(11)目、16.2.1项(12)目、16.2.1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1%】/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万元,累计不超过【60】万元;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3,0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
(18)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更换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项目经理按【1】万元人·次计算违约金,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按【0.5】万元人·次计算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施工管理人员,如承包人拒绝更换,擅自调整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按【2】万元/人.次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6.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 。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6) / 。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 /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8.1 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8.2 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 。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款项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Bet365 App下載 人民法院起诉。
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3)承包人不按照招响应文件及合同约定标准配置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
(4)承包人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形的。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上述情形的,发包人组织监理、跟审、承包人对现场已完工工程进行固证,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场参加,承包人不到场视为认可发包人、监理、跟审固证资料。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监理、跟审签认的固证资料后20日内自行清场撤离承包人人员、材料、设备,逾期未清场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材料及设备,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
(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
(2) / 。
工地建设可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7〕414号)的相关要求建设。
21.5.1关于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余方弃置”的要求:
21.5.2若本项目弃土需外运至专用弃土场,在项目签发款项和办理结算时,承包人须提供渣场合同(弃土协议)、相关发票、渣票及相应的转账记录,否则外运和渣场费不予认可。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件3:履约担保(如有)
附件4:预付款担保(如有)
附件5: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6: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1:
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Bet365 App下載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打造(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
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
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六、本文件生效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签约时间:2026年 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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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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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部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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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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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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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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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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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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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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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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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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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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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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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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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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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签订的《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 天,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核验方式: 。
开 立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5:
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
1. 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 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附件6:
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承包人(全称):
为了确保实现Bet365 App下載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打造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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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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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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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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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4‰ |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附件7:
发包人: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申报工程款项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名确认书。监理人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名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名后,与工程款项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款的支付。
二、由于工程款项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第一笔工程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人,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人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款项时暂扣当期应支付款项5%比例的款项。
(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款项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附件:
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中国共产党Bet365 App下載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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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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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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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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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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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意见: |
总监签名并加盖项目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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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名: |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工程量清单
二、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施工,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项目工期 日历天。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壹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注1:根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注2:如挂网工程量清单名称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示项目名称不一致,以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示项目名称为准;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年 月 日
(一)技术(质量)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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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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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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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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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磋商项目商务需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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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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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如有)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人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5.中小企业须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财务报表数据或证明材料。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结束)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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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街镇
